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勞動爭議案件;
(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五)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識;
(二)提供法律咨詢;
(三)代寫法律文書;
(四)參與協商、調解;
(五)代理仲裁、訴訟;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工會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困難職工;
(二)農民工;
(三)勞務派遣工;
(四)工會工作者;
(五)工會組織;
(六)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工會及其法律援助機構對本地區侵害職工權益的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參與調查處理,必要時提供法律援助。
本辦法所稱困難職工包含以下對象:
(一)市、縣(市、區)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三)因遭遇突發性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