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法律援助辦法》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法律援助,是指經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援助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難職工、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工會工作者以及工會組織,提供的咨詢、代書、調解、代理仲裁或訴訟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工會法律工作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本地區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工會法律援助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全省工會建立法律援助異地協作制度,城際間工會組織及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互相委托、協助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總工會應當加強與同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溝通聯系,建立信息互通、案件流轉等制度,協同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條 對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予以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