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工發〔201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已經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六屆書記處第六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16 年 12 月 12 日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工作,增強會員意識,保障會員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會員會籍是指工會會員資格,是職工履行入會手續后工會組織確認其為工會會員的依據。
第三條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隨勞動 (工作)關系流動而變動,會員勞動 (工作)關系在哪里,會籍就在哪里,實行一次入會、動態接轉。
第二章 會籍取得與管理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 《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
第五條 職工加入工會,由其本人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及通過互聯網等渠道提出申請,填寫 《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基層工會審核批準,即為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發給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證》(以下簡稱 “會員證”),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工會會員卡 (以下簡稱 “會員卡”)也可以作為會員身份憑證。
第六條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按照屬地和行業就近原則,可以向上級工會提出入會申請,在上級工會的幫助指導下加入工會。用人單位建立工會后,應及時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七條 非全日制等形式靈活就業的職工,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單位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地的鄉鎮 (街道)、開發區 (工業園區)、村 (社區)工會和區域 (行業)工會聯合會等。會員會籍由上述工會管理。
第八條 農民工輸出地工會開展入會宣傳,啟發農民工入會意識;輸入地工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廣泛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農民工會員變更用人單位時,應及時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不需重復入會。
第九條 勞務派遣工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加入工會,也可以在用工單位加入工會。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加入工會。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接受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可以與用工單位工會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會員組織活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加入勞務派遣單位工會 (含委托用工單位管理)的會員,其會籍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管理。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的會員會籍由用工單位工會管理。
第十條 基層工會可以通過舉行入會儀式、集體發放會員證或會員卡等形式,增強會員意識。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應建立會員檔案,實行會員實名制,動態管理會員信息,保障會員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會員勞動 (工作)關系發生變化后,由調出單位工會填寫會員證 “工會組織關系接轉”欄目中有關內容。會員的 《工會會員登記表》隨個人檔案一并移交。會員以會員證或會員卡等證明其工會會員身份,新的用人單位工會應予以接轉登記。
第十三條 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工作)關系并實現再就業的會員,其會員會籍應轉入新的用人單位工會。如新的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其會員會籍原則上應暫時保留在會員居住地工會組織,待所在單位建立工會后,再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十四條 臨時借調到外單位工作的會員,其會籍一般不作變動。如借調時間六個月以上,借調單位已建立工會的,可以將會員關系轉到借調單位工會管理。借調期滿后,會員關系轉回所在單位。會員離開工作崗位進行脫產學習的,如與單位仍有勞動 (工作)關系,其會員會籍不作變動。
第十五條 聯合基層工會的會員會籍接轉工作,由聯合基層工會負責。區域 (行業)工會聯合會的會員會籍接轉工作,由會員所在基層工會負責。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分級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會員統計工作。農民工會員由輸入地工會統計。勞務派遣工會員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統計,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的由用工單位工會統計。保留會籍的人員不列入會員統計范圍。
第三章 會籍保留與取消
第十七條 會員退休 (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單位工會辦理保留會籍手續。退休后再返聘參加工作的會員,保留會籍不作變動。
第十八條 內部退養的會員,其會籍暫不作變動,待其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后,辦理保留會籍手續。
第十九條 會員失業的,由原用人單位辦理保留會籍手續。原用人單位關閉或破產的,可將其會籍轉至其居住地的鄉鎮 (街道)或村 (社區)工會。重新就業后,由其本人及時與新用人單位接轉會員會籍。
第二十條 已經加入工會的職工,在其服兵役期間保留會籍。服兵役期滿,復員或轉業到用人單位并建立勞動關系的,應及時辦理會員會籍接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會員在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不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對于要求退會的會員,工會組織應做好思想工作。對經過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會的,由會員所在的基層工會討論后,宣布其退會并收回其會員證或會員卡。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對嚴重違法犯罪并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開除會員會籍,須經會員所在工會小組討論提出意見,由工會基層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同時收回其會員證或會員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印發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會員會籍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總工發〔2000〕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