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組織結構是指工會各級組織的構成、工會組織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工會組織領導關系確立的總稱。企業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工會之一。一切生產經營組織都屬于《工會法》中的企業范疇。企業工會組織結構:
(1)企業工會委員會。它是由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主持工會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屆期三年或五年。主要職權:
①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組織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承擔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代表本單位職工同行政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協定。
②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③負責籌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④討論決定企業工會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關重大問題。
⑤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工會領導人選的變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⑥審查和批準下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選舉結果。
⑦討論任免企業工會的工作人員。
⑧討論決定工會的財務預決算。
⑨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企業工會的工作機構設置方案。
企業工會委員會會議,由工會主席召集,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需要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可事先召開代表團(組)長會議,征求意見。召開工會委員會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代表團(組)長列席。
(2)企業在建立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還須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俗稱“三會”。如果工會會員人數比較少,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女職工委員會可以只設置一個委員。屆期與工會委員會屆期一致。
經審會主要工作職責:
①協助同級工會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管好工會財產。
②監督同級工會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財經政策、紀律、法規,以及上級工會的各項財務工作規章制度。
③審查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的預算、決算執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④督促同級工會定期公布賬目。
(3)企業工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它是由企業工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負責工會專項工作的組織機構,承擔企業工會的專項日常工作。一般有組織工作委員會、宣傳工作委員會、群眾經濟工作委員會、生活保險福利工作委員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財務工作委員會等。主要任務:一是研究和落實本級工會的工作,組織開展工會專項業務活動;二是處理有關建議、提案;三是檢查、督促和協助行政有關部門貫徹工會的有關決議,完成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4)企業工會分會。是根據工作需要在分廠、車間(科室)建立的分廠、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它們分別由分廠、車間(科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企業工會相同。它的主要工作職責:一是貫徹執行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決議;二是加強對這一級分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和工會小組的領導;三是了解群眾的愿望和要求;四是依靠和組織廣大工會積極分子實現和保證完成分廠、車間(科室)的各項工作任務。
(5)工會小組。一般以行政班組(科室)為單位建立的直接聯系著會員和群眾的最基層的工會組織。工會小組應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科學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職責和任務,積極開展建設“職工小家”活動,保證工會小組建設的各項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