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請單位逐項填寫,加蓋公章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
二、申請單位非新建的(成立時間一年以上),應自查經費資產,并如實填報自查結果;申請單位新建的(成立時間不滿一年),免予經費資產自查,由工會負責人承諾經費來源有保障,并由工會主席簽名。
三、表中工會組織簡況欄中的審批單位是指批準設立本工會組織的上一級工會;收入情況欄中的其他收入是指除會費、經費收入以外的各種收入。
四、登記管理機關收到本表后,應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法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核準、登記。
五、經審查合格后,由縣、市(地)或省級地方總工會向該工會組織頒發《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六、本表由登記管理機關存檔一份、申請單位留存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